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万鹏、刘娅报道:偷排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的废水到水坑,五金厂的“一把手”今天被判刑了。今天(6月16日)上午10时许,广州市白云区一家五金厂因偷排超标生产废水,该厂厂长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担任案件审判长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淦华宣读了判决书。
周某强是广州市白云区一家五金制品厂的“一把手”。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一家五金制品厂担任厂长。期间,周某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该厂被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消防池墙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墙外有渗液口,未经处理的生产所产生的重金属污水流入当地一条名叫白沙坑的水坑中。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2015年4月27日10时许,周某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周某强的刑事责任。此前受审时,周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周某强的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量刑上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其已采取相关排污整改措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建议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周某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周某强有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周某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周某强适用缓刑。考虑到周某强在生产经营中污染了环境,法院决定在经济上对周某强从严惩处。
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罚金刑过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力度。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已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4件,依法对24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案件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对遏制该类犯罪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还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制定高效执行流程等多项措施铁腕治污,2015年共受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549件,迫使168家污染企业停止生产或搬离现场。如2015年6月针对均禾街颜乐天中学周边的11家污染企业开展专项强制执行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举强制关闭了11间被区环保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的加工厂,保护了学校师生和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利益。
作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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