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工业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做好食药安全防范应对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基层监管力量”。这一表述不同于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提法,引发业界诸多猜想。
根据惯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后续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每五年进行一轮,因此食药监管体制在2018年有所调整并不意外。然而体制何去何从目前并不明朗,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加以分析。
纵与横:监管改革的选项
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而监管体制是影响监管绩效的主要因素。
监管体制属于广义的行政体制范畴,一般包括法律定位、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配置、职能划分等要素。
监管体制通常在两个维度受到关注——纵向层级间关系,横向部门间关系。纵向维度的关键是体系垂直管理或属地管理,横向维度的核心是职能分开或整合。
根据不同维度,下一步食药监管体制改革有若干可能选项。
一是机构单设模式。2013年《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对食品药品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监管。
参照国务院的整合模式,山东、河南、甘肃、湖北、广东、广西等省份在省、市、县三级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县级食药监局还在乡镇或区域设立监管派出机构,以便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北京、重庆、海南等地还实行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是综合执法模式。许多地方并未参照国务院模式单独设置食药监管机构,而是成建制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组建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1 2 3 4 5 下一页>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