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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墙售电”给光伏发展带来什么机遇?

2017-04-07 09:39 浏览:386 来源:智汇光伏   
核心摘要:3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电改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分布式光伏来说,意义重大!

亚洲工业网讯:3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电改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分布式光伏来说,意义重大!

一、政策的关键点解析

1分布式项目可以开展“隔墙售电”

政策原文:

二、市场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与就近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公司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和组织电力交易的公共服务,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亦称“过网费”)。

政策分析: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提出:“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分布式光伏企业进行售电是违法的。因此,最初的“金太阳”工程项目中,分布式光伏项目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操作,即:光伏投资商并非卖电给企业,而是帮用电企业进行节能管理,从而获得收入。

早在2013年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中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2015年《电力法》修订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删除。在2015年及2017年给出的关于开展售电的复函中明确指示,发电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设专线向用户直接供电。

然而,由于实操困难,“隔墙售电”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一旦正式出台,此项规定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电力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将由之前向单一屋顶企业售电转化为可向同台区内其他用户隔墙售电,为实现发-配-售一体化提供政策基础;实现了最大程度的自发自用,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隔墙售电”的电费收取由电网保障

之前很多业主宁愿收益率低,也要用“全额上网”模式,因为“自发自用”模式下,电费收取受制于用电企业的企业信誉、经营状况等多个条件,已经发生因“自发自用”电量电费收取难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而“全额上网”模式只要跟信誉等级极高的电网企业打交道。然而,征求意见稿很好的解决了“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商“电费收取”的后顾之忧。

政策原文

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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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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