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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局迅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灾企业度过难关
2016-07-19 21:46  浏览:168
   “有件事非常急,北京市一家企业准备今天为我省灾区捐款,我们想了解一下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日前,省地税局接到来自省民政厅的紧急咨询电话,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省地税局详细告知了在开具捐赠收据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企业捐赠扣除申报企业所得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同时,省地税局梳理并落实了有关受灾企业资产损失、企业公益性捐赠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工作,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减低暴雨灾害影响,尽快度过难关。具体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三个税种:
 
  受灾企业的相关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受灾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过程中受灾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或免交有关资源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受灾企业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企业对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对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胡芳华、陈达、黄斐、陈婵娟)